陈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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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里存的东西丢了谁来赔?

作者:陈岩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办案心得浏览:703次举报

大家好,我是陈岩律师。

    曾经有一家超市的负责人找到我,因为有位消费者在超市里寄存的物品丢了,把他们告到了法院,要他们赔偿损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我告诉他,我们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第二、如果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

进一步分析得知,本案中,被告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有“操作步骤”和“存包须知”。通过须知中有关“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原看到明示后,仍不用人工方式寄存,而选择责任自负的自助方式,说明其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于超市保管。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原告按照操作步骤,投币、退币、吐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这一过程中,原告的物品并没有转移给超市占有,超市也没有收到原告交付保管的物品。原告只是借助自助寄存柜实现了自己对物品的控制与占有,而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的必要要件,也就是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所以说,双方之间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在此提示,每个人的情形不同,可能产生的诉讼结果也不同,如果有问题还是第一时间联系您的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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