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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126份不起诉决定书分析江苏省帮信罪不起诉案例

发布者:张凯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2143人看过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近日,最高检披露的一组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本文是笔者通过某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刑事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词“检察文书”、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地域“江苏省”进行检索,共搜索到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帮信罪不起诉决定书126份,以该126份不起诉决定书为研究样本,通过对上述法律文书数据的统计和整理,概括提炼了检察机关针对帮信罪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主要法律依据。

 

一、罪名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研究样本分布

江苏省检察机关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公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共126份。其中苏州69份,淮安10份,南京、泰州、连云港各7份,扬州5份,盐城、镇江各4份,无锡、南通、常州、徐州各3份,宿迁1份。

 

三、犯罪类型分布

1.支付结算类

主要包含出售、出借、出租银行卡、U盾、手机卡,以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情形。126份被不起诉决定书中,共有110份涉及该类型。

2.社交账号类

主要包含加微信后以“刷单”名义骗保证金、通过微信群推广赌博app收取推广费等情形。

3.技术支持类

主要有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公司代理的服务器出租给他人使用,以及作为公司招聘的客服,处理被害人投诉等情形。

 

四、事实要素分析

根据126份不起诉决定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于该类案件一般会着重查明下列事实要素:(1)涉及银行卡张数情况;(2)涉案银行卡收到资金流水总额情况;(3)被骗资金进入涉案银行卡金额情况;(4)犯罪嫌疑人获利情况等。

涉及银行卡张数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8张、7张、7张;涉案银行卡收到资金流水总额排名前三的分别是1795万元、1538万元、1481万元;被骗资金进入涉案银行卡金额排名前三的分别是128万元、108万元、102万元;犯罪嫌疑人获利金额排名前三的分别是50000元、44000元、15600元。

 

五、不起诉类型分布

126例不起诉案例中,相对不起诉122例,存疑不起诉4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于帮信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绝大部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4例存疑不起诉的理由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例未阐述具体理由,另外3例分别如下:

(1)吴检二部刑不诉〔2021〕Z87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虽然实施了购买、出售手机卡和银行卡的行为,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暂无法确定其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入罪标准。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已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2)滨检刑二刑不诉〔2021〕Z43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存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办理的银行卡交给许某某等人,究竟是基于来滨海办理贷款因被告知需要走银行流水才被骗交付银行卡,还是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交付他人不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滨检刑二刑不诉〔2021〕Z44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存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办理的银行卡交给许某某等人,究竟是基于来滨海办理贷款因被告知需要走银行流水才被骗交付银行卡,还是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交付他人不清。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从该三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可以看出,“主观明知”仍是检察机关审查的焦点,亦是实务认定中的难点。

 

六、相对不起诉的考虑因素

122例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有23位被不起诉人系在校学生;有50位被不起诉人未获利;有34位被不起诉人进行退赃;有34位被不起诉人系自首;有7位被不起诉人系从犯,所有122位被不起诉人均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是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由于在校学生涉世未深,在受到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后走上犯罪道路,从主观恶性来看相对较小,这也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考虑的因素。

 

 

    张凯,四级律师,执业于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曾在某区法院刑庭工作多年,协助审理大量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已参与辩护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不起诉,判处缓刑等结果,最大力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善于用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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