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执业领域:再审案件代理、申诉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核心优势:七年基层法院审判经验+多年律师实务经历,兼具司法视角与律师思维
在法治实践中,一份生效判决的纠错、一份无罪认定的争取,往往考验着律师的专业功底与战略定力。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凭借其七年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经历,深谙司法裁判的思维逻辑与审理规则。转型律师后,他专注于再审业务与刑事辩护两大领域,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寻找突破口,在看似已成定局的裁判中捕捉逆转的契机。
一、案情回溯:一家人、三次分配、三次被“除名”
在湖南岳阳某村,村民卢某梅自出生起户籍便在本组。1997年,卢某梅与熊某成登记结婚,熊某成作为“上门女婿”于2010年将户口从华容县迁入该组。女儿熊某婷(1998年出生)、儿子熊某珑(2004年出生)自出生便落户于此,一家人在组里修建了房屋、开挖了鱼塘、长期经营砖厂,社保缴纳、日常起居、社区活动皆在本组完成。
然而,当2018年、2020年、2022年组里三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他们一家三口——熊某成、熊某婷、熊某珑——却三次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涉及款项共计59,400元(人均19,800元)。
而与此同时,与卢某梅同父同母的兄弟卢某怀一家(含其儿子、儿媳、孙子女共八人),却全额领取了每一次的分配款。同样的土地承包渊源、同样的户籍属性,仅仅因为卢某梅是“嫁不出去”的女儿、熊某成是“倒插门”的女婿,两家的待遇便天差地别。
组里的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新户口不分红利”“姑娘在本组户口的分红50%”“新户在本组做了房子的每户吃红500元”。所谓“新户”,指的就是像熊某成这样因婚姻迁入的家庭。
二、一审胜诉与二审逆转:希望的过山车
一审法院(岳阳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熊某婷、熊某珑自出生起便落户在该组,熊某成自2010年迁入后与该组形成紧密的生产生活联系;三人均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配方案将具备成员资格的三人排除在外,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某社区某村组支付三人征地款59,400元。
然而,二审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作出了相反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三人“未取得某社区某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证实其与组里存在较为固定的生活方式”;“无法证实其以该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
据此认定三人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败诉,一家人陷入了极度的困境与迷茫。征地款不仅关系到一家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是否享有平等权利这一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法律命题。
三、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的破局之道:三个关键切入点的精准打击
熊某成一家没有放弃。他们找到了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接手本案后,李舟剑律师没有仅仅停留在“户口在村里”的浅层证据上,而是从三个核心维度展开了深入的法律剖析,精准定位了二审判决的“病灶”所在。
切入点一: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质认定——二审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解过于机械
二审法院认为三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不具备成员资格。但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度挖掘,向再审法院呈现了被二审忽视的关键事实链:
1.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卢某梅作为卢某龙的家庭成员,参与了原始家庭承包;
2.2018年卢某龙去世后,组里并未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而是由卢某怀、卢某梅各承继原承包土地的50%;
3.卢某梅承继的50%土地,实际上是以卢某梅、熊某成、熊某婷、熊某珑为核心的家庭户在持续经营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李舟剑律师指出:家庭成员并不需要每个人都与发包方单独签订承包合同,只要该农户拥有承包地,新增家庭成员(因婚姻迁入、因出生落户)便作为农户成员依法享有承包权益。二审法院将“家庭承包经营”拆解为“个体承包经营”,是对法律的误读。
切入点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同样的家庭,为何两种待遇?
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敏锐地捕捉到了本案最核心的不公平之处——“双重标准”:
卢某怀一家(卢某龙之子):本人+二子+二儿媳+四孙子女,共8人,全部享受全额分配;
卢某梅一家(卢某龙之女):本人+丈夫+一女+一子,共4人,全部被排除在分配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舟剑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本案的实质,不是“新户”与“老户”之争,而是“儿子”与“女儿”的身份歧视。如果卢某梅是儿子,她的丈夫和子女当然不会被排除;正因为卢某梅是女儿,她这个“外嫁女”的家庭成员就遭受了不平等待遇。这直接违反了宪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切入点三:村民自治的法律边界——任何“村规民约”都不能侵犯法定权利
该组辩称分配方案是“村民自治”的结果,是绝大多数村民表决通过的。但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进行了有力反驳:
程序层面:三次分配方案均无法证明参与表决的村民人数达到了本村民小组村民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且过半数同意——连基本的程序合法性都存疑。
实体层面:即便程序合法,其内容也因违反法律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19号)第37条也明确规定:“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李舟剑律师强调:村民自治的权利边界,止步于法律的红线。任何“村民表决”都不能剥夺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四、案件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经过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的精心准备和强有力论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湘民再**号再审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民终****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湖南省岳阳市某区法院(2022)湘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某社区某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熊某成、熊某婷、熊某珑土地征收补偿款59,400元。
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卢某梅作为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的参与人,在父亲卢某龙去世后承继50%土地,该土地实际上由卢某梅、熊某成、熊某婷、熊某珑一家作为家庭承包经营;
熊某成因婚姻迁入、熊某婷与熊某珑因出生落户,均为该家庭户成员,与某社区某村组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卢某怀一家享受分配而卢某梅一家被排除,明显有违男女平等原则。
五、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的再审观点总结
本案的成功改判,为同类“外嫁女”“入赘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在本案中展现的核心观点,也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了宝贵的维权思路:
1.认定成员资格,必须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结合。户口登记是基本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生产、生活联系,是否以该组织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同样至关重要。
2.家庭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体,而非“个人”。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背景下,新增家庭成员(因婚姻迁入、因出生落户)并非独立取得承包地,而是作为原承包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包权益。
3.村民自治不能成为侵犯法定权利的“挡箭牌”。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的合法性,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检验。任何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均应被认定为无效。
4.再审的核心价值在于“纠错”。对于二审裁判中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问题,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本案二审判决的核心错误在于:只看到三人“表面上”未单独取得承包地,却忽视了卢某梅家庭作为整体承包经营的事实
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通过深入挖掘一审证据、比对卢某怀与卢某梅两家的相同情形,成功证明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再审改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如果您也面临类似困境—— 因“外嫁女”“上门女婿”“新户”等身份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之外;因土地征收补偿、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被侵害;因二审判决不公需要寻求再审救济——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及其团队,凭借七年基层法院审判经验与多年再审实务积累,擅长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为当事人制定精准的申诉及再审方案
李舟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