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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律师张玉:代理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伽某与被告李某甲系熟人关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李某甲因资金需求分三次向伽某借款共计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三张。2019年1月6日,双方对借条进行更换,并明确约定月息3分。此后,李某甲通过微信等方式陆续归还部分款项,但自2022年1月起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剩余本息。伽某遂委托张玉律师诉至某法院(案号:(2022)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请求判令李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甲则辩称,涉案款项实质为双方合伙承包某小区水电暖安装工程的合伙投资款,且已全额退还;借条上的利息约定系伽某私自添加,属于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诉求并移送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即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款;其二,涉案借款是否约定了月息3分,借条上“息3分”字样及指印的真实性;其三,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的准确核算,特别是案外人通过某公司账户走账的7.8万余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及抵扣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伽某提供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李某甲主张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针对利息争议,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借条上“息3分”处的签名及指印确系李某甲本人所为,故认定双方约定了月息3分。关于案外人转入某公司账户的款项,法院查明该款项实为案外人赵某乙的烟酒款,伽某扣留部分款项后,李某甲自行向赵某乙支付了7.6万余元,扣除伽某已转交的4.3万余元及税费,法院认定李某甲用于偿还借款的金额为3.3万余元。经法院逐笔详细核算被告的多笔零星还款,截至2021年12月3日,李某甲尚欠借款本金21.3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伽某借款21.3万余元及后续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款项实为合伙投资”及“利息系伪造”的抗辩,张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积极协助法院启动笔迹与指纹司法鉴定程序,以客观鉴定意见彻底击溃被告的虚假陈述,成功确立了借贷关系及利息约定的合法性。同时,针对复杂的案外人走账及多笔零星还款,张律师进行了严密的证据梳理与本息核算,确保原告合法权益最大化。其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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