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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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懿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企业抗辩驳回 2.4 万余元二倍工资差额诉求

发布者:李维懿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劳动者入职企业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足额发放工资。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没有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4658.6 ,同时还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李维懿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该笔二倍工资差额。一审作出对企业有利判决后,劳动者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应诉。

二、代理难点

1.企业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客观上缺少最直接的证据,劳动者据此主张双方完全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面临赔付二倍工资的较大风险。

2.劳动者抗辩: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只是入职附属文件,不属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里面 已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格式打印文字,不能作为认定签过劳动合同的依据。

3.劳动者提交录音、视频、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公司单方强制变更工作地点、不提供劳动条件,属于变相逼迫离职,同时以此强化企业用工管理存在过错的观点。

4.劳动仲裁已经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诉求,一审之后劳动者继续上诉,二审存在改判风险,需要巩固证据链,防止仲裁结果再度恢复效力。

三、代理思路

1.挖掘间接书面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虽然原件灭失,但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写明乙方已于特定日期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内容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结合入职登记表、竞业限制协议,证明双方确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不能仅因企业拿不出原件就推定未签劳动合同。

2.区分 劳动合同原件丢失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法律概念。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本意,是惩罚用人单位自始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案属于签过合同,但原件无法提交,二者法律后果不能等同。

3.厘清离职事实,拆解被迫解除的主张。梳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还原沟通全过程:是劳动者收到公司的到岗提醒之后,自行表示不再继续上班,属于劳动者主动作出不再履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企业违法逼迫离职。工资足额发放,社保正常缴纳,不存在用人单位法定过错情形。

4.程序层面抗辩赔偿金诉求:仲裁驳回赔偿金之后,劳动者并未针对赔偿金提起一审起诉,视为劳动者认可仲裁关于赔偿金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对该上诉请求不应予以审理。

5.一、二审统一代理思路,围绕签字文件证明事实,对抗 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对企业有利的判决。

四、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判令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24658.6 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审理后驳回劳动者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最终胜诉,企业不用承担 2.4 万余元二倍工资差额赔偿,极大降低企业用工赔付风险。

五、案件办案启示

1.企业务必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原件。劳动合同原件丢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诉讼风险,即便有保密协议等间接证据能够胜诉,也会投入大量应诉成本,建议做好原件归档、备份。

2.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写明 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者签字,在原件遗失时可以作为佐证签过劳动合同的间接证据,但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合同原件保管义务。

3.员工离职沟通务必留存聊天、书面记录。区分 员工主动不去上班单位逼迫离职,工作群通知、催告返岗记录,是判断离职原因的关键证据。

4.劳动仲裁裁决之后,若劳动者部分诉求被驳回,劳动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该部分仲裁结果生效,二审阶段不会再处理该部分上诉请求。

5.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自始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只要拿不出合同原件就必然要赔付二倍工资。


李维懿律师,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主席,,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修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1370220********79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