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敲钢板手指被砸骨折,单位消极对待拒赔偿!文赢律师助力快速获赔90000元
不少外地来苏务工的工友都有一个误区:只要单位不肯认工伤、不愿赔钱,这笔待遇就没指望了。还有人担心,工地项目跨地区,公司注册地和出事地点不在同一个城市,维权会特别麻烦。薛师傅也曾陷入这样的困境,好在及时找到文赢律师,理清异地工伤申报路径,顺利拿到了9万元工伤赔偿款。
一、案情介绍
薛师傅是一名外地来江苏务工的工人,入职南通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往扬州的项目工地从事一线作业。
2024年5月19日中午12点35分左右,薛师傅在工地上敲打钢板时,右手不慎被硬物砸伤。事发后前往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手小指骨折。
受伤之后,薛师傅右手疼痛、活动受限,没办法继续从事敲钢板、搬运等重体力工作,只能停工休养。作为家里主要的收入来源,没有工资收入让一家人的生活压力陡增。
让薛师傅寒心的是,公司一直持消极态度,没有主动给他申报工伤,也不愿意主动协商工伤赔偿,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老板说这一点小骨折赔不了多少钱”,薛师傅跑了很多地方咨询,越问越迷茫,不知道异地工伤该去哪里申请、需要什么材料,甚至担心自己没有完整的书面证据,维权会处处碰壁。
经工友介绍,薛师傅慕名找到文赢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专业工伤律师全权处理。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文赢工伤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本案公司注册地在南通,但工伤事故发生在扬州,属于典型用工地与注册地分离的工地案件。
律师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哪怕公司不在出事的城市注册,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工友有权在受伤地申请工伤!
律师马上指导并协助薛师傅收集工作记录、工友证言、就医材料等全套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扬州市广陵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向该钢结构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虽然单位提交了答辩状不认可赔偿,但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薛师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下一步就是主张工伤待遇。可单位依旧没有主动赔付的意愿。
律师观点: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都属于法定待遇;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都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赢律师立即代为提起仲裁申请。开庭前、庭审中,律师据理力争,逐项列明各项法定工伤待遇的计算依据,清晰告知单位拒不支付的法律后果: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如果逾期不付钱,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中还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进一步约束付款方。
经过多轮沟通,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11日解除;公司分四期,合计向薛师傅支付工伤调解款90000元;特别约定: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加付5000元违约金,剩余全部款项可以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充分锁定回款安全。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正式仲裁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
三、案件启示
很多工地老板会有意无意给工友“泼冷水”:异地不好告、小伤赔不到钱、没有合同告不赢。但这个案子再次证明:工伤认不认、赔不赔,不是老板说了算,是法律说了算!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在未参保情形下,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专业工伤维权,就选文赢律师!
如果你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拖延、拒绝赔偿,不清楚工伤申报流程、不会核算工伤赔偿金额,尤其是遇到公司注册地和受伤地点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异地工伤难题,欢迎咨询文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