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17日15时许,刘师傅在虹口区项目2标(除桩基工程)工地施工时被顶丝砸伤面部,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后天性歪鼻、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上颌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虽配合处理前期就医事宜并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针对工伤伤残赔偿相关事宜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该师傅受伤后长期无法正常参与工地重体力工作,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家庭日常经济陷入困难。在工友介绍下,该师傅找到文赢工伤团队,委托专业工伤维权律师全程介入处理本次工伤纠纷。
二、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刘师傅整理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及住院期间的一切资料,工资流水能等重要理赔资料。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款项
律师结合《上海工伤保险条例》、伤者实际工资标准、受伤诊疗花费、停工休养时长综合核算,计算出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完整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释明十级工伤对应的法定赔偿范围,以及逾期拒付赔偿将面临强制执行、承担违约金等法律成本;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企业实际资金支付能力与付款节奏,与用人单位多轮沟通协商。最终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兼顾劳动者权益与企业付款压力的调解方案,不仅保障伤者赔偿总额符合法定标准,同时明确分期付款时间、逾期违约条款,最大程度规避后续款项执行风险。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3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经本会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06000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于2025年8月14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第二笔于2025年11月30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6000元:
2、若被申请人有任意一笔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申请人可就全部未受偿金额一并申请执行;
3、申请人同意放弃所有仲裁请求;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拿到仲裁调解书后,刘师傅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如果您也遭遇工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推诿拒赔、不清楚完整赔偿流程、无法核算法定赔偿金额,文赢工伤专业团队是您可靠的依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