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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刑事团队(杭州)邻里互殴故意伤害不起诉典型案例

发布者:文赢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化名彭某,青年务工人员,外地来宁波居住生活。被害人化名唐某,与彭某为同村邻居。

2024年12月某天下午,彭某和唐某在家门口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情绪失控升级为互相打斗。彭某随手拿起啤酒瓶、砖头击打唐某头部;唐某则回家拿出菜刀砍伤彭某头部和手部,周边围观群众及时上前,才将二人分开制止冲突。

事后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唐某全身多处擦伤,头面部瘢痕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彭某头部、手部受伤,伤情仅为轻微伤。

事发一个多月后,彭某接到民警电话,主动前往派出所说明全部打架经过,如实交代自己动手伤人的全过程。后续彭某主动和唐某协商,全额承担赔偿费用,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彻底原谅彭某,不再追究其责任。彭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次、偶然犯罪,全程自愿认罪认罚。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当地公安分局侦查结束,以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第一时间告知彭某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对应的法律后果;依法当面讯问彭某,听取他本人的陈述,同时安排值班律师到场,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

办案检察官完整核查全案证据材料:包括双方口供、在场目击证人证言、现场拍摄照片、伤情鉴定报告、投案记录、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所有证据调取流程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彭某对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综合全案细节,检察院对案件情节轻重、当事人主观恶性、事后补救行为进行综合评判,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研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最终对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再将案件移交法院审判。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理由:

1. 彭某动手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行为确实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2. 综合全案情节,本次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属于邻里琐事互殴,被害人自身也持刀伤害彭某,冲突双方均有过错;彭某接到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事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完整谅解;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改态度良好。

3.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多重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4. 文书同时告知彭某,若对该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文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四、案例普法小结

邻里之间发生口角十分常见,但动手互殴极易造成人身伤害,一旦达到轻伤标准就会触犯刑法,留下刑事记录。本案可以看出,发生冲突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是减轻自身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即便最终不起诉,该事件也会留存办案记录,提醒群众遇事冷静沟通,切勿冲动使用暴力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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