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原裁判无关的判断
在马艳香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陕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李龙官、刘美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终5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据此,虽执行标的系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抵押物,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否定生效裁判文书关于确认抵押权的内容,而是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标准
在李兆仁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终5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范围包括排除执行及确认权利。案外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应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审理。(2)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严格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3)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案外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24.将金钱以保证金形式出质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
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诉西安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德鸿、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再1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保证金账户系债权人与保证人按约定设立,债权人对该账户实际控制管理,该账户内的款项符合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条件,可以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该账户内的款项设立了质权。经保证人申请,债权人及其相关下属支行层级批准后退还部分保证金是在案涉账户内款项已设立质权的前提下,债权人作为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押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并未改变债权人对案涉账户内款项的实际控制及账户内剩余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