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网上不停的被渲染之后,最高院就出台了以下的解释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共四条,第一条主张关于意思表示的问题,第二条、第三条都在说是否为共家庭生活需要、以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付的债务。以下将从实务简单说一下这两点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已登记结婚和离婚为标准,不以当事人主观的认为或者分居为依据
二、债权人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需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和生产经营,其次,债务人需要举证夫妻一方作为知晓债务的产生和用途,或者在事后做了同意承担的意思追认。
证据方面:录音录像证据已经全面且方便,但是欠条上面的签字更能说明一切,但是我现在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是: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在扣留了一方的身份证之后在银行等信用机构贷款,签字时代签,那么关于这笔款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成了夫妻共同债务后,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是否以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最后,家庭作为社会基础的生产单位,如果比喻成企业,遇上这种合伙人,要我也没什么办法呢,结婚有风险,投资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