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业律师

  • 执业资质:1632620**********

  • 执业机构: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当得利撤诉后其它案由起诉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530人看过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2.当事人(原告)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据此,本案诉讼与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