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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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能要求涨价吗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375人看过


2019年,记先生想改善居住品质,换一套更大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出售后,纪先生看重了刘某的房子。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220万元,签订合同当天,纪先生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本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哪知道房屋价格突飞猛涨,卖家刘某忽然坐地起价,要求至少加价5万元。

无奈又愤怒的纪某将刘某诉至柯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某5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某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某依约向刘某支付定金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纪某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某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某损失18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18万元。
为什么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双倍定金退回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5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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