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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71人看过


       导读:随着快递物流和网络店铺的迅速发展,很多买卖合同经常在网上进行,但是大宗商品很难通过网络交易来取代传统的交易模式,然后就有了标的物分线转移问题。最近网友咨询的问题是有关名贵宠物在卖家和快递服务公司在转接货物时发生的物流纠纷。因为标的物的特殊性很难在法律框架内很方便的维护权益,所以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来解决。

《民法典》第二章关于买卖合同有了特别规定,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规定清楚了双方关于买卖过程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这个至关重要,且无可辩驳。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法条释意:买卖货物可以分为不需要运输和需要运输的在途货物,非在途货物的风险从交付到买收人约定的指定地点或者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发生风险转移。

其中的604条和607条关于合同货物合同都以约定了的交货地点和承运方式为前提,在交付买受人前的货物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到指定地点和第一承运是人时风险就已经发生转移。

至于货物质量问题和灭失风险时两个问题,需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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