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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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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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区别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导读:经常有客户在咨询的时候将离婚的法定判离事由和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事由混为一谈,我认为有必要将概念性的东西赘述一下。

              法定的判离理由:

当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判离的标准是法官认为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破裂切勿和好可能。

提出的损害赔偿的事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候提出的损害赔偿对于律师来说是由很大的操作空间和需要很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至于损失的量化问题也是值得在生活和审判活动中值得深思和量化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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