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王树业律师
执业资质:1632620**********
执业机构: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77人看过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