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业律师

  • 执业资质:1632620**********

  • 执业机构: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性”犯罪的规定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910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让这些人渣死的更快一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