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是我在管,公章、账户、人事都在我手里,还要什么协议?”打算做代持安排的企业家里,常有人这么问。云南楚雄的一份判决,是这句话最贵的答案。
那个案子里,当事人的实控证据硬到什么程度:银行印鉴在他手里,账户是向他移交的,证人证言指向他实际管理公司,连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都认定他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他起诉确认登记在别人名下的 95% 股权归自己所有。
一审,驳回。二审,维持。九十五个点,零。
判决书的说理只有一句半:
“李某提交的证据和三位证人的证言仅能证明李某参与某乙公司的管理,达不到李某系某乙公司股东的证明目的”。
要件缺在哪,二审说得同样直白:他“未向某乙公司出资,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曾某达成代持某乙公司股权的合意”。没有书面协议,没有出资凭证,两块基石一块没有,实控证据堆得再高,也只是配菜。更冷的是结局之外的结局:诉讼期间,名义股东把股权转卖给了第三人。他连追的对象都变了。
先声明:本文四件判决均为个案,其中三件所属观点簇为孤例(一件系省高院再审,层级较高但同样是个案),各地把握有差异,以下是判决现场与证据准备建议,不是“法院一律不认”的通则。
这是代持系列的第七篇。协议怎么写、挂名的风险、股权被执行怎么救,前面讲过。这一篇只做一件事:带你进四个败诉现场,看法院不认代持的那几个瞬间;每个现场,对应你签代持前必须备齐的一样东西。
现场一:实控证据,替代不了代持合意和出资凭证
现场一,就是开头的楚雄案。公章、账户、人事、公安侦查结论,全部指向他在实际控制公司,但没有书面代持协议,也没有出资凭证,两块基石一块都拿不出来。管理是事实,股权是法律,这个现场对应的,是签代持前的头两样东西:写明代持合意的书面协议,和逐笔留痕的出资凭证。
现场二:只盖私章的协议,风险自担
新疆喀什中院的一个二审。这位手里有协议,还是两份:《隐名股东投资协议》《无条件同意恢复股东身份承诺书》,主张 100% 股权代持。协议上盖着对方的私章,没有对方的手写签名。对方当庭否认。法院的处理:
“上诉人新疆某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私章由郑某来加盖或者在公司经营或者郑某个人经济往来及相关合同中使用过该私章,因此新疆某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投资协议》《无条件同意恢复股东身份承诺书》的签订系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真实性无法认定,第一块基石塌了。钱那边同样对不上:拿得出的转账 30.5 万元,对面是 800 万元的认缴额,法院认定“该305,000元并不等同于出资款,不能推翻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记载的事实”。两审全败,对方还反诉虚假诉讼。
这个现场的教训在签署环节:代持协议必须对方本人手写签名,最好加按手印、签署过程留影像。私章可以刻一百枚,笔迹只有一种。
现场三:证明多少,确认多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提审案,本批层级最高的一件。这位的准备算得上充分:补签了书面《委托持股协议》,其他股东过半数出具了《确认函》。他主张 16.5% 的代持股权。高院最终确认:11%。
差的 5.5% 去哪了?对应的 1650 万元出资,他拿不出支付凭证,只有双方财务人员微信往来中的对账表格。高院把边界划得很清:
“在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对于投资人是否实际享有股权的前提条件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主体一方已经依法通过受托方实际向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某乙公司再审中提交的双方财务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及其所附表格,在未经双方签章确认情况下,不能视为证明某乙公司已经履行了1650万元股权出资义务的依据。”
3300 万元有转账凭证,对应的 11% 确认;1650 万元只有表格,对应的 5.5% 驳回。八个字可以概括这份再审判决:证明多少,确认多少。想用分红、债权抵扣出资的,抵扣确认书必须双方签章,财务人员之间传的 Excel 和聊天记录,省高院“不能视为”证据。
现场四:协议有效,法院照样不让你进门
西安中院的一个二审改判案,本批最反直觉的一件。代持协议本身,两级法院都认定合法有效,一审据此确认了股东身份。二审撤销改判,显名请求全部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3月24日邹某与宋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合法有效正确。但是公司具有资合、人合的性质。……某公司就股权变更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张某公司股东,且其不知道邹某与宋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邹某也承认其至今未实缴出资,因此,邹某公司的股东。”
规则来源要交代清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代持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的有效;但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合同的门与公司的门,是两道门。微信里几句模糊的“知情”,扛不住其他股东当庭一句“我不同意、我不知情”;再叠加自认未实缴,第二道门就此关死。
从四个现场反推:签代持的五样东西
? 书面协议:对方本人手写签名(加按手印更稳),仅盖私章在喀什案中未获采信;没有协议,实控证据再多也归零(楚雄案);
? 出资凭证:每一笔从自己账户转出、备注用途,金额与认缴额、持股比例对得上(喀什案 30.5 万对 800 万的教训);缺一截凭证,少一截股权(川高院案);
? 抵扣确认:以分红、债权抵出资的,确认书双方签章,对账表与聊天记录不被认(川高院案);
? 其他股东同意:书面确认或股东会决议,签代持协议当天同步拿到;协议有效不等于显名成功(西安案);
? 实缴到位:未实缴会与“其他股东不同意”叠加,压垮显名请求(西安案)。
参与经营的证据(公章、账户、审批、工牌)留着,但它在四个现场里的角色始终是配菜:辅助印证可以,替代基石不行。
信任为什么在法庭上不值钱
跳出现场说两句(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代持这个安排,本质是把一个法律关系整个建在信任上:信你会承认我是真股东,信你会把分红转给我,信你不会把股权卖掉。而这批判决反复重申的立场是:信任可以有,信任不举证,不算数。
再往深看一层,法院把显名设计成两道门,不是刁难隐名股东,是在保护另一群人: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自己在跟谁合伙(人合性),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外观主义)。代持人图的是隐身,法律要的是可见,这对矛盾从代持诞生那天就没解开过。所以每一份代持安排,从签字那天起就该按“将来要打官司”的标准留证据。这不是诅咒,是这个工具的出厂设置。
代持圈里最贵的三个字是“自家人”。自家人,签什么协议;自家人,转什么账。等到自家人变成对家人,你手里除了回忆,什么都没有。
落到动作:三件事
? 签约日做全套:协议本人签名按手印、签署留影像;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同日拿到,别指望事后补;
? 出资走专账留痕:从自己账户直转,备注“代某某支付某公司出资款”,逐笔留存;抵扣安排签章确认;
? 年年体检:核实缴进度,查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有无质押、转让异动;楚雄案的当事人发现得太晚,股权已被卖掉。
常见误区
“公司实际是我管的,谁也抢不走。” 楚雄案:实控证据只能证明参与管理,达不到证明股东身份的目的。管理是事实,股权是法律,两回事。
“协议签了、也有效,显名就是走流程。” 西安案:协议有效只过了第一道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出资到位,才过得了第二道。
“钱是陆陆续续给的,反正都有记录。” 川高院案与喀什案:对账表、聊天记录、对不上认缴额的零星转账,都撑不起出资认定。证明多少,确认多少。
本文要点
? 参与经营证据(含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能替代代持合意与出资凭证,实控人身份不等于股东身份(楚雄 2025 年二审,95% 股权确认请求被驳);
? 代持协议仅盖私章、无本人签名的,真实性难获认定;零星转账对不上认缴额的,不能推翻工商登记(喀什 2024 年二审);
? 代持显名按“证明多少确认多少”处理:有转账凭证的出资对应股权获确认,仅有未签章对账表的部分被驳(四川省高院 2024 年再审,16.5% 主张确认 11%);
? 代持合同有效不等于显名成功:依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显名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叠加未实缴的,显名请求整体被驳(西安 2025 年二审改判);
? 签代持五件套:本人签名协议、逐笔出资凭证、双方签章的抵扣确认、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实缴到位;均为个案口径下的证据准备建议。
边界与免责:文中判决均为个案裁判(三件所属观点簇为孤例,一件为省高院再审),不同地区、不同证据组合下结论可能不同,不能据此推断所有法院都会如此裁判;涉刑事侦查内容仅作事实转述;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安排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作者
郭之晞,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地山西太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长期为山西企业提供公司法与股权法律服务,业务集中于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架构与控制权设计、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显名、股权转让与股东资格确认、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以及公司设立与治理结构设计、公司章程起草、股东会与董事会运作、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与利润分配。
现任山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多次受邀就新《公司法》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开展专题讲座。
郭之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