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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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缴纳官费,商评委直接依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

发布者:赵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518人看过

作者和来源: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标题: 

  • 陈晓斌关于第12313934号“AOWEISI奥维斯”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2313934号AOWEISI奥维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陈晓斌(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八等规定驳回了该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4年3月25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2015年1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因申请人未依法缴纳费用,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驳回复审案件不予受理。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关于“申请商标评审未依法缴纳评审费用”的情形,由修改前的《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改为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及《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明了该条款的具体变化,以免给自身商标注册申请带来损失或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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