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终结,我方当事人作为保险公司一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取得胜诉结果。
该案中,原告曾在我方当事人处投保多份意外伤害保险。后原告在工作期间不慎滑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据此向我方当事人主张高额保险理赔款,包括多份保险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二十余万元。
原告主张按照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赔付残疾赔偿金,并认为我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理赔。对此,我方积极应诉,提出抗辩意见:首先,意外伤残保险金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与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在依据、方法和标准上存在明显区别,原告按人身损害标准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其次,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伤残保险金和住院津贴等,已履行相关赔付义务,保险合同中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的约定并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有类似案例可参考;再者,医疗费适用补偿原则,原告已获第三方赔偿,损失已填平,无权重复主张。
同时,我方提交了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已支付保险金的凭证、原告获得第三方赔偿的调解书及收条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我方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约定,不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赔付相关伤残保险金;原告关于医疗费的主张不符合填平原则及合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了保险合同中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的有效性及医疗费补偿原则的适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樊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