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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的救济途径

发布者:陈子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工伤赔偿 |736人看过

一、工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的相关规定,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工伤做出认属于行政确认,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对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需注意的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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