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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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证据重要性

发布者:潘加敏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9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本案原告辜某经人介绍后认识本案被告陈某,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存在陈某家暴辜某的行为,且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在外与多个女人交往。由于辜某生性柔弱,不懂得保护自己,仅能言语相劝,效果不佳,陈某不思悔改,辜某无法忍受在2018年初自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证据不足且受被告威胁后撤诉,而后被告表示不离婚亦不知所踪。本案原告遂咨询本律师后决心再次起诉处理。

案件点评:本案原告像多数女方一样除了结婚证和一些琐碎的证人证言外没有主动保留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对于家暴这一项重要证据仅仅提供了2015年有过报警的线索,律师通过多方辗转终于在深圳市一派出所调取到报警回执以及笔录,但其中内容依旧有瑕疵,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辅助证明,故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在征得证人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当庭作证。其次,由于被告不知所踪,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本案能够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一审就判决离婚着实是一大胜利。

适用建议:最重要的一点是证据问题,大多数人在婚姻生活出现危机时多想到的都是自己受到的伤害,以一种非常感性的思维去面对这些问题,但实际上,婚姻出现危机不可调和时,应该理性地去面对,注意保留对方的过错证据,录音视频文件,书面文件等都可。例如在遭遇家暴时应该及时趁机报警、就医并保留相应的记录,以便以后对簿公堂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若一味地以感性思维去面对家暴,那么受伤害的将不仅是身体和心灵,因为婚姻塑造的不仅是感情,抛开感情还有财产的混同与分割,子女的生育与抚养,都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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