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会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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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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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瓶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未住院情况下获高额合理赔偿费用

发布者:侯会茹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8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侯会茹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张某2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1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2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各项费用及损失总计140691.43元,由张某2承担赔偿责任,GZ公司、HD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张某2辩称,事故发生在下班外出吃饭途中,由张某2负责赔偿,与GZ公司、HD公司无关。此外,张某2为张某1垫付过费用,请求予以解决。

GZ公司辩称,事故系张某2个人所为,并非履行职工职责期间,张某1的损失与GZ公司无关。

HD公司辩称,意见同GZ公司。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适当,予以采纳,确定张某2承担100%赔偿责任比例。

本院确定张某2事故时的行为与履行职工职责有内在的联系,同时确定张某2有重大过失,进而确定GZ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与张某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享有向张某2的追偿权。HD公司虽系劳务派遣方,但就此次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为:医疗费,共计4123.13元;营养费,确定为27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护理费,确定为7380元;误工费,确定为14760元;残疾赔偿金,确定为80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鉴定费,系确定事故损伤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确定为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考虑张某1父母有退休收入,不符合被扶养人标准,不予支持。经汇总并扣减上述张某2垫付的832.40元,赔偿总额为116886.73元。

(三)裁判结果

 1、张某2一次性赔偿张某1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116886.63元,GZ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驳回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元,由张某1负担85元,张某2负担417元。

三、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当事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医疗费用并未发生多少,但这并不影响其他费用的赔付。刚开始,当事人只是想向律师简单咨询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情况,在和律师详细沟通案件的过程中,才清楚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当事人随即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律师将搜索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最终当事人得到他应得的赔偿。

在生活中发生纠纷,涉及到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有任何不明白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询问专业的律师,了解清楚其中涉及的相关知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侯会茹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党员。专业领域:熟悉合同、债权债务、企业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