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会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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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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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金额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发布者:侯会茹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8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侯会茹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被告方某驾驶货车,遇步行在其车前方车行道内行走的原告,致其车右侧前部与原告身体接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方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被告方某和被告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1、医疗费83362.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共计87362.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方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为原告垫付过费用。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方某驾驶的货车系被告方某个人出资购买登记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挂靠协议规定,事故责任由被告方某个人承担。没有为原告垫付过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书面辩称,本案我公司承保的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意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商业险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放弃了质证、抗辩的权利。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美顺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和被告方某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责任担负比例为原告自担20%,被告方某承担80%,被告方某所驾驶肇事机动车和被告运输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运输公司和被告方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医疗费83362.84元,属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超出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58690.27[83362.84-10000元)×80%]。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并无不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3200元(4000元×80%);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美顺医疗费10000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美顺医疗费5869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

案件受理费869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4.50元,由被告方某、运输公司连带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生活中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侯会茹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党员。专业领域:熟悉合同、债权债务、企业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