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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辩护律师牛亚雄手记:赵某某出借U盾被控帮信,最终终止侦查撤案

作者:牛亚雄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一、案件缘起:一场融资骗局,反将“被害人”送入看守所

赵某某,男,系某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长期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流动资金。2025年下半年,经生意伙伴杜文颖介绍,赵某某结识了一家自称“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方。对方派员赴上海与赵某某面谈两次,出示了加盖公章的投资意向书,承诺向赵某某公司注资1.1亿元,但附加一个条件:为方便境外资金通道合规落地,要求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一张花旗银行离岸账户,用于接收投资款。

赵某某基于商业惯例,认为大额融资设立专用收款账户合情合理,便按指示在沪上办理了花旗银行账户,领取U盾及密码器。2025年11月,赵某某按约定赴深圳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但对方连续三日以“风控审核”“香港总部用印”等理由推迟见面。因上海公司另有紧急事务,赵某某无法久候,遂将空置未进账的U盾交由中间人杜文颖转交“投资方代表”,自己返沪等候。

数日后,杜文颖微信告知:该投资公司电话停机、办公地址人去楼空。赵某某惊觉受骗,第一时间向上海属地派出所报案,并同步联系花旗银行客服冻结账户。然而账户虽未流入任何资金,但其名下另一张关联银行卡在此前几日已被他人短暂测试性转账数万元,随即转出。2025年12月初,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在核查一条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水时,发现赵某某名下账户出现异动,顺线追查后,以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立案侦查,并由上海警方协助将其刑事拘留,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至此,一个被融资骗局利用的企业家,变成了“帮信罪”嫌疑人。

二、临危受命:捕前黄金窗口的第一次会见

赵某某家属经同行推荐,于拘留后第5天委托河北辉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牛亚雄律师担任辩护人。牛亚雄律师当日即赶赴张家口市看守所会见。

会见中,赵某某情绪几近崩溃,但陈述逻辑清晰:其一,交付U盾前账户余额为零,本人未获分文利益;其二,与“投资方”接触全程有微信记录、邮件往来、机票酒店订单佐证;其三,发觉被骗后主动报案、主动冻卡,有完整时间线;其四,本人系公司实控人,公司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均待发,绝无“甘当洗钱通道”之动机。

牛亚雄律师当场形成判断:本案若按“两卡”类案件惯性办案,极易在37天内被批捕;但赵某某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缺乏帮信罪最关键的“主观明知”要件,捕前辩护是唯一能阻断羁押延续的窗口。《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进一步要求“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必须赶在公安呈捕前把法律意见递进去。

三、第一步:捕前紧急取保,阻断“37天批捕”惯性

拘留后第6天,牛亚雄律师向下花园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全文逾六千字,核心论证分三层展开:

第一层,击碎“主观明知”的推定基础。援引“两高一部”法发〔2025〕12号《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5条:认定帮信罪“明知”,须结合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交易过程、获利情况、事后表现等综合判断,不得客观归罪。 赵某某系正常经营企业主,交易对象包装为持牌投资机构,交付U盾系基于商业授信而非犯罪通谋;账户空置、未获利、反被诈,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工具”的典型帮信行为存在本质鸿沟。

第二层,定性为“被利用的被害人”。赵某某交付U盾后未参与任何资金调度,发现异常即报案冻卡,行为轨迹与“跑分”人员完全镜像相反;若将其定罪,等于让诈骗犯罪的受害者二次受害,违背《刑法》法益保护目的。

第三层,社会危险性不存在。赵某某上海有房、有公司、有纳税记录、无前科,取保后足以随传随到;且其公司数十名员工生计系于一人,继续羁押将引发次生经济纠纷,不符“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导向。

下花园分局法制部门审查后,在公安呈捕检察院前3天,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赵某某走出看守所时,距拘留日仅11天。

四、第二步:调取微信原始数据,把“不明知”钉死在证据链上

捕前取保只是暂停键,不是终止符。牛亚雄律师清醒认识到:公安若补查到“赵某某曾听说对方做币圈”之类旁证,仍可能重启刑拘。必须主动固定无罪证据。

取保候审后第2周,律所向上花园分局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提取赵某某被扣手机中2025年9月至12月与杜文颖、“深圳投资方”张某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机票订单、酒店发票及花旗银行开户回执。法律依据直引《刑事诉讼法》第52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侦查机关有全面取证义务,不能只取有罪片段。

调取结果印证辩护预判: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全程以“外资直投”“跨境结汇”话术沟通,从未出现“跑分”“洗钱”“码商”等黑话;赵某某多次追问资金用途,对方发送伪造的“港澳资本入境备案函”;发现失联后,赵某某与杜文颖的对话充满责问与报警商议。这组客观证据,把“主观不明知”从辩解升级为可验证的事实。

五、第三步:五维法律意见书,推动终止侦查

证据底稿齐备后,牛亚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系统展开五个层面:

法律适用层——严格对照《刑法》第287条之二与2025年《意见》,赵某某认知能力(本科、企业家)、职业身份(公司法人)、行为方式(依商业流程交户)、获利(零)、事后表现(主动报案)五项指标,无一落入“可以认定明知”的推定情形,反倒全部指向反面。

证据分析层——全案客观流水仅数万元测试款且已原路转出,无被害人指认赵某某协助收款,无上线供述其参与分赃,微信记录反证其被骗。证据链断裂在“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依“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不应追诉。

政策援引层——2025年《意见》明确被诱骗实施帮助行为应依法从宽;最高检近年屡次发布“企业主被利用出借账户”不起诉典型案例。赵某某属典型“融资被骗型”边缘人,非黑灰产从业者,政策上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类案参照层——意见书中附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被欺诈出借银行卡”指导案例要旨,与本案核心事实重合度超80%,为办案机关提供可对照的出罪样本。

刑法原则层——强调主客观相一致。若仅因“账户在其名下+有过账”就定罪,等于取消主观要件,回到已废止的“客观归罪”旧路,与罪刑法定抵触。

六、结果:终止侦查,彻底撤案

下花园分局在收到法律意见书及调取到的微信原始数据后,经两次内部法制合议,认定赵某某不构成帮信罪,亦不构其他关联犯罪。2026年3月,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对赵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同步解除取保、退还保证金、解封冻结账户。

赵某某拿回身份证件那天,给牛亚雄律师发了一条微信:“公司供应商款明天就能发了,这一年像做了一场噩梦。”

七、办案回望:帮信罪辩护的三个不可妥协

复盘全案,牛亚雄律师将经验凝为三点:

其一,“主观明知”是帮信罪的咽喉。? 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把综合认定标准写得再清楚,基层仍易滑向“有卡有流水即推明知”。辩护人必须从认知、职业、交易、获利、事后五维同时反证,单点辩解不够,要织成网。

其二,捕前11天比捕后11个月更重要。? 赵某某案若错过呈捕前窗口,一旦批捕,企业主身份反而会成为“有社会影响力故从重”的逆向砝码。刑事辩护的黄金期不在法庭,在看守所会见室与法制支队办公室之间。

其三,证据辩护不是实体辩护的附属品。? 本案真正撬动撤案的,不是法理雄文,而是那一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要敢于开《调取证据申请书》,把“不明知”从当事人嘴里的话,变成手机里的字、服务器里的包、银行里的单。

法治的细节,往往就藏在这样一个被骗局拖入刑事程序、又被专业辩护拉回来的企业主身上。赵某某案从刑拘到撤案历时百余天,没有开庭、没有判决,却比许多当庭宣判的案子更能说明:刑事辩护的价值,有时就是不让一个无罪的人,走到需要被判无罪的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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