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德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包人走账超亿元致承包人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章德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工程建筑 |871人看过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9)最高法民再57号】


一、裁判要旨


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相冲突的情形下,应秉持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审查。

美雅公司在明知由长利兴公司账户转入其账户内的款项实为长利兴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形下,仍然按照长利兴公司的指示将其账户内已收到的相关款项又转付给案外人,美雅公司对其工程款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具有过错。若允许美雅公司将因自己过错而不能实现债权的损失转嫁清远农商行承担,将有违公平原则。


二、审判概览


(一)本案相关涉诉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事实

长利兴公司将其建设的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多个项目发包给美雅公司承包,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合同。

2013年3月19日,甲方长利兴公司、乙方美雅公司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136147605.23元。

2013年9月25日,长利兴公司向美雅公司出具《付款说明》:“经财务核算,公司已付款59820000元”。庭审中,美雅公司对此确认。

2010年2月7日,长利兴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清城联社)、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冈县农村信用联社和英德市农村信用联社签订了一份《社团贷款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为中期借款,借款总金额一亿五千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

2011年4月28日、8月17日,清城联社(抵押权人)与长利兴公司(抵押人)先后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后一份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条款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及本条第4款所涉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二亿一千八百七十二万八千五百元,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财产为涉案在建工程。

清城联社、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已按约将借款划到长利兴公司账户,但长利兴公司违约,诉请要求长利兴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分别作出(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判决长利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931000.26元、138043500元及利息,清城联社、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现该两案已生效,并已立案执行。
  诉讼中,美雅公司承认长利兴公司划入的款项为162315400元,但认为该款属走账性质,即借账户走账,长利兴公司实际只支付了5982万元工程款,尚欠76327605.23元工程款。

在原一审审理本案过程中,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长利兴公司对美雅公司请求其支付案涉工程款76327605.23元及工程价款优先权没有异议,承认以上欠款属实。


(三)主要诉请

美雅公司一审诉请:1.判令长利兴公司支付工程款76647010.37元及利息;2.确认对其承建的部分房屋和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美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长利兴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76647010.37元及利息;3.确认对其承建的部分房屋和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美雅公司再审申请:1.撤销(2017)粤民终8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确认美雅公司对其承建的有关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17)粤民终8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美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长利兴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向美雅公司支付工程款76647010.37元以及利息;

三、驳回美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判决




维持原二审判决。


三、各方主张



美雅公司

1.长利兴公司与清远农商行互相勾结,伪造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6346万元,真实合同仅1亿多元),并以此向清远农商行贷款21872.85万元。

2.清远农商行在贷款过程中违反放款流程,涉嫌违法犯罪。

3.长利兴公司借美雅公司走账11626.7万元,对此美雅公司不存在过错。

4.美雅公司按照长利兴公司指示将该11626.7万元转出的行为无过错。清远农商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及款项划付时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5.在美雅公司开工前,清远农商行已通过美雅公司走账,向长利兴公司划付借款5041.7万元。因美雅公司开工前的走账行为而认定美雅公司对丧失优先受偿权承担过错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长利兴公司

被申请人长利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清远农商行

1.清远农商行没有过错,清远农商行通过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必须将工程款由长利兴公司的工程款监管账户直接支付至其交易对手即承包人美雅公司的账户,同时也要求长利兴公司提供了必要的建设施工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进度表等),核心目的就是千方百计的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防止长利兴公司挪用工程款。

2.美雅公司有重大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美雅公司对以工程款性质支付至其账户的款项本来具备及时实现工程款债权的条件和机会,但其却按照长利兴公司指示转账到第三人账户,具有重大过错。

3.美雅公司既然确认其与长利兴公司之间无其他项目也没有借贷关系,那么长利兴公司支付给美雅公司的7笔大额款项就只能是案涉工程款。


四、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长利兴公司是否付够工程款,其是否拖欠美雅公司工程款问题

根据清远农商行的划款凭证显示,在美雅公司施工过程中,长利兴公司已划付了工程款116267000元给美雅公司,且长利兴公司又通过其在广发行清新支行账户划款5000万元。美雅公司收到长利兴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划入的款项后,又将款项转出,长利兴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认为是借美雅公司账户进行走账。当事人的以上走账约定只对长利兴公司、美雅公司之间有约束力。诉讼期间,长利兴公司进一步确认欠付76327605.23元。因此,长利兴公司尚欠美雅公司案涉工程的工程款76327605.23元事实清楚,予以认定。

二、关于美雅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划转到美雅公司账户的款项用途注明是工程款,即长利兴公司是以工程款名义划款到美雅公司账户,而且款项是从长利兴公司的贷款监管账户转出,故美雅公司应当清楚转账给美雅公司的款项可以作为支付工程款之用,美雅公司收到的款项也已经超过其应当收取的案涉工程价款。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收到工程款后与发包人协商后划到其他单位,一直以尚欠工程款为由,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的后果是施工方永远有此权利,并一直可以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将难以实现,使抵押担保制度落空。美雅公司应当对其本来就有条件有机会及时实现工程款债权,却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不能及时实现该债权承担相应后果,美雅公司现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显然不当。由于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对长利兴公司、美雅公司就工程价款优先权约定的效力不予确认。


最高院再审认为

一、关于长利兴公司是否欠付美雅公司工程款的问题
  长利兴公司与美雅公司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确认单》,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总额(含土方工程)为136147605.23元。除5982万元工程款外,美雅公司实际并未收到其他工程款。由长利兴公司在清远农商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划至美雅公司账户的相关转账凭证中,款项用途备注注明为工程款,美雅公司对该款项的性质及用途应是知悉的。综合考量清远农商行划付款项的形式审查义务履行情况、长利兴公司与美雅公司之间仅存在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以及美雅公司按照长利兴公司指示转付案涉工程款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在美雅公司总计收到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其应当收取的工程款,案涉工程款已足额支付美雅公司的情况下,本案应认定长利兴公司并不欠付美雅公司工程款。故美雅公司关于前述款项系走账款而非工程款,长利兴公司应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再审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美雅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相冲突的情形下,应秉持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审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平衡承包人同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并非衡平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美雅公司在明知由长利兴公司账户转入其账户内的款项实为长利兴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形下,仍然按照长利兴公司的指示将其账户内已收到的相关款项又转付给案外人,美雅公司对其工程款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具有过错。若允许美雅公司将因自己过错而不能实现债权的损失转嫁清远农商行承担,将有违公平原则。综上,美雅公司关于其应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