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5日 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娟,
被告:业主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43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自应交物业管理费之日起至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没有按时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服务时间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给与了认定,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四十二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业主来说,既是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又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担的约定义务,因此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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