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4日 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购买了商品房时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后被告开发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由此导致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律师在详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后确定了最佳代理方案,首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其次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但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是出卖人应尽的附随义务,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原告无法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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