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方所唐健华 扬州唐健华律师
撰文背景
家住杭州的A女士来到律所咨询,说在南京的B先生欠她150万,约定还款日期是2019年2月4号。到期后,B先生一直各种理由推辞,一再要求延长还款期限。于是A女士向我们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沟通之后才发现,A女士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借款,这件事远没有那么简单。
原来这笔借款最开始是B先生向C女士借的,因故该债权由C女士转移给了A女士。但因B先生与C女士、C女士与A女士都是关系较为亲密的朋友,故B先生与C女士并有签订借条,而C女士与A女士之间也没有债权转让协议,仅有C女士向B先生转账的银行记录和A女士向B先生催款的催款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
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告是谁,对于已婚的B先生,可否列其配偶为共同被告?
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如何组织?
利息如何主张?
为了全面分析以上案件的风险,完善证据材料,接待当事人之后,我们查阅了相关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以及现有已发表文章做了总结。
索引
一、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审查的基础要件
二、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三、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四、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五、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选取
六、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张
七、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的组织涉及微信、QQ聊天记录取证
八、民间借贷案件证据不足,以不当得利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
九、民间借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十、附加-借条参考范本
一、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审查的基础要件
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相应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如银行转账凭证。
以上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二、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三、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转让有效需符合一定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四、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五、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选取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否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实践较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另一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甚至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会倾向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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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9类问题汇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