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两个概念: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
通常情况下,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方,当然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实际施工人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本意是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概念,专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外延不断扩张。现在,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可见,实际施工人主要包括: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等。那些实际上未对工程投入技术、资金和施工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人都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是不是实际施工人呢?这也应具体分析。如果包工头一方面对外揽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保证施工任务,一方面又负责招工,并向招来的农民工负责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就是实际施工人。如果包工头只负责介绍招工和管理作业,实际工资发放包工头和农民工都直接从施工企业领取,这种情况,包工头就不是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为:
1、涉案工程被转包、违法分包;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工程款请求权或因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4、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三、资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无权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此时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而不是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 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其与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基础关系督促其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或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