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6年11月23日上午,王某(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因吕某带领人员在垦利区黄河口镇17号闸海参池子打捞海参,分别纠集人员赶赴17号闸,王某2纠集李某3(另案处理)、魏某(另案处理)等人、王某1、高某(另案处理)纠集刘某1(另案处理)、齐某(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到达17号闸时,吕某等人正在撤离17号闸。吕某等人离开后,李某3发现2016年4月28日王某1一方阻拦王某2一方打捞海参采取拟挖断17号闸海参池子生产路时,打伤李某3的刘某1正跟随王某1、高某准备离开,王某2、李某3、魏某等人与王某1、高某、刘某1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王某2、李某3、魏某等人与刘某1等人进行厮打,魏某驾驶王某2的奥迪车在现场冲撞,撞击路虎车1、路虎车2,李某3从奥迪车上拿下一根棍棒,打砸王某1一方的本田奥德赛车。期间王某2、李某3、魏某、被告人司某某等人与王某1、高某、刘某1、齐某、张某1、李某1、郭某等人持石头、砖块等互相扔、砸对方人员、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多辆车辆损坏。经鉴定,本田奥德赛车损失的价格为14451元,路虎车1损失的价格为220050元,路虎车2损失的价格为358484元,奥迪车损失的价格为29426元。经法医鉴定,王某2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3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司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分析: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等人与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所知的同案犯,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司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