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颖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泽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二审改判)

发布者:吴嘉颖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喝酒引发血案——两夫妻酒后代驾回到家楼下,自行开车找停车位,会车时与被害人方发生争执,致被害人重伤......


范某故意伤害二审

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本案定罪错误,量刑过重。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被告人持匕首刺伤以及追赶被害人的过程。

首先,本案只有被害人和被害人叔叔万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持匕首刺伤被害人,但是两人受伤过程的描述完全不相符也与被告人供述、其三位证人证言不相符

1、被害人陈述:其陈述的受伤过程是:“对方的司机就下车,敲我坐的副驾驶室的车门,我就下车,还没讲话,对方就用手打我,对方先用左手打我,我就想叫他退车,对方用右手向我头部刺来,我用左手抢对方的刀,对方还是用力刺中了我的左边耳朵边。对方还想打我,我就把刀抢下来了,……对方不让我去医院,我就到小区里面,对方还在追我,对方司机的老婆就打叔叔万某,司机没追我的时候,又与他老婆开始打叔叔万某(先刺伤和夺刀,再追赶)

2、被害人叔叔万某某的证言:其描述的被害人受伤过程是:被害人先下车找被告人理论,然后双方争吵得厉害,他就拉着被害人走,这时被告人拿出匕首追赶他和被害人,被害人摔了一跤后被被告人追上然后刺伤头部,接着双方夺刀(先追赶,后刺伤和夺刀)

万某某与被害人是叔侄关系,其提供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相对而言,小区保安蓝X与收费员罗XX的证言更具有客观性,但该两人均未看见被告人手持匕首刺伤被害人,也未看见追赶被害人的过程

证人蓝X从拿钥匙回到现场目睹的全过程,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追赶行为,被害人及其叔叔万某某撒谎。“拿钥匙出来(2分钟)远远看见三个男人在吵架并且已经相互推打,……,接着看见被告人妻子从车上下来劝架,四人混杂在一起拉扯,过了一会双方的人分开了,其中有个男子用手捂住头部。”证人罗XX报警用了大约一分钟,出来后就看见被害人用手捂着耳朵。如果被告人有追赶行为,势必有较大动静,不可能离现场最近的两位证人都没有看到。

其次,被告人供述多次强调并非故意用刀刺伤被害人,不知被害人如何受伤,且被告人对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的供述与证人X基本一致,可信度较高。

1、被告人供述:“看见对方两名男子将被告人妻子赖XX按倒在地,其中一名男子还用手掐住赖XX的脖子,我见到对方打我妻子,于是从车门拿了一把刀向着对方挥舞,并叫他们走开,但站在那里的那名男子冲过来抓住我的手想抢我的刀,我就不停反抗与那名男子相互拉扯,当时我也不知道有没有捅伤他”。

2、证人证言:X证言“看见三个男子在吵架并且互相推打……接着那个女子下车过去劝架……四个人混杂在一起有拉扯推打的动作”,证实在被告人妻子参与劝架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并未持匕首。罗XX证言“这样两人(被害人及被告人)走在一起就互相推来推去……对方司机的老婆也下了车,这样双方都吵起来了……”证实在其报警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并未持匕首,反而被告人妻子坐在地下喊着“你打我,你打我”

次,匕首未做任何鉴定,没有证据认定匕首是作案工具

匕首没有做血迹等任何鉴定,无法判断匕首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的,也无法认定被害人头部的伤就是该匕首刺伤形成。因为被告人的右手虎口和双手背部也被划伤,匕首上也应当有被告人的血迹。即便推定该匕首上有被害人的血迹,也无法认定刺伤的过程,本案无法排除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夺刀的混乱过程中相互误伤的合理怀疑。

综上,由本案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并不唯一,在被告人如何用匕首刺伤被害人这一关键事实认定上,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的认定模糊不清,二审法院应予查明和纠正。

二、本案被告人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不是出于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根据被告人返回车内拿出藏匿的匕首及其持匕首刺伤被害人头部的行为分析得出的。

首先,被告人车内携带匕首不是为了伤害任何人。被告人及其妻子是共同经营渔具生意的,被告人也是钓鱼协会的成员,车内携带的匕首仅是平时用以制作刺生,无伤害他人之意。

其次,被告人返回车内拿出匕首是因为被告人妻子下车劝架时被被害人及万某某按倒在地,被告人听到妻子呼救(证人罗XX也看到被告人妻子坐在地下说“你打我,你打我”),情急之下拿出匕首挥舞,意图是要求被害人方走开,目的是制止被害人行为,保护妻子。

再次,从被害人的伤口分析,其左侧头部伤口呈L字形,如果是直接刺伤,伤口应当是只有横、竖或斜的一字形,而非L字形。L字形上面竖直的伤口缝合创口仅有0.8cm,而匕首只有刀尖部分的横截面较窄,从而判断伤口的深度为匕首刀刃横截面0.8cm左右的长度,但无法判断横向伤口的深度与竖直伤口的深度是否一致,也无法判断L字形伤口如何形成。

被害人受伤是在场面混乱的环境下短时间内发生,其受伤是意外而非故意。本案并不排除被告人与万某某、被害人在夺刀的混乱过程中,无意中刀刃转向被害人,形成竖直0.8cm的创口,被害人基于身体本能,头部右侧后形成横向2.8cm的缝合创口。这也印证了证人蓝X并没有看到被害人如何受伤,而证人罗XX看到被害人受伤时,万某某与被告人还纠缠在一起,并未发觉被害人受伤,直至她大声制止,并在小区主任建议下,万某某才将被害人送往医院

三、本案属于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伤害案件。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住永平街春庭花园且又是老乡,本案起因是双方同进出居住的小区门口,需要一方退让才能会车,由于当时双方都喝了很多酒,处理问题不够冷静,容易情绪化,才会把会车这种小事由互相理论演变为肢体冲突,再升级为刑事犯罪。

被告人对其过错酿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其本人及家属只是希望本案在事实及量刑方面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这样日后双方家属每日在小区里碰面时,还能够相逢一笑泯恩仇。

本案虽系伤害案件,但应当与其他恶性暴力伤害案件区别对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6.14施行)第三章第26点规定: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具有责任。

首先,本案是由于被害人不愿听从保安及收费员指挥,从而引发口角和身体冲突,案发的过错在于被害人方。本案保安蓝X及收费员罗XX的证人证言均证实,保安及收费员都让被害人的车辆先退出去,等被告人车辆开出去再进来,但是被害人及万某某都没有出声,不愿意退让,且副驾驶座的被害人下车说“车就要停在这里”。

其次,被害人方在矛盾升级上也有重大过错。根据保安蓝X及收费员罗XX的证言,当时被告人妻子下车劝架,叫双方不要打了,而被告人也准备回车上时,却被被害人方两人夹在车门,之后更将被告人妻子推倒,这才促使被告人拿刀吓唬对方,使矛盾升级。

五、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一定的防卫情节。

被告人平时有正当工作,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车内携带匕首也与平时钓鱼和制作刺生有关,并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与其他恶性暴力伤害案件不同。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诚恳,又是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供述、赖XX证言及其体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表明,被告人妻子赖XX虽不构成轻微伤,但在案发当天被害人方确实用力与赖XX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其多处可见明显伤痕。本来在妻子劝架后打算回到车上的被告人,在妻子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形下,作为丈夫的他不可能无动于衷,任由妻子被他人伤害。

六、事后被告人家属已垫付部分医疗费,并积极主动与被害人方协商赔偿费用相关事宜

被告人家属在得知被害人受伤后,第一时间赶往医院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并于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1月3日、2016年11月7日先后垫付医疗费共计13000元

被告人家属对此次纠纷造成的后果表示诚恳道歉,事后也积极与被害人方和解,但被害人方提出需要60万元的赔偿,被告人家属实在无能力承担;经过多次协调,被害人方提出最低限度的谅解条件是被告人方必须一次性支付30万元赔偿款。被告人父亲仅是一名退休工人,被告人夫妇平时也无固定职业,一次性30万元的赔偿数额对其家庭而言确实无力支付。

据向被告人家属了解,其试图继续与被害人方协商,向被害人方了解30万赔偿由哪些项目构成,是否能酌情降低(因为根据出院情况报告,被害人未经过手术,也未造成伤残),但被害人方以一句“就要求这么多,不然就让你重判”,阻断了双方和解的可能。而被告人方一直表示,除赔偿花费的所有医疗费外,愿意再支付80000元给被害人方,但被害人方不接受。以上被告人方确已对和解做出最大努力的情节,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判处。

七、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一审判决量刑仍过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即便一审法院不认定被告人具有任何从轻情节,其对被告人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也过重。

另外,上述实施细则第三章第19点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25点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