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周某故意伤害余某一案
法律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
本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仔细阅卷,结合前期了解的情况和基本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联系本案发生前后的一系列事件,结合本案综合分析和判断,本案应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1、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
周某与余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4月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两人的婚生女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享有探视权。两人离婚至今各自生活已有两年有余,但从2016年8、9月份开始,周某通过在微信群散布谣言及辱骂的方式,宣泄对余某的种种不满;从2017年初得知余某新交男友之后,更是变本加厉,于2017年5月,周某通过XX系统邮箱前后发送8封邮件至被害人领导及同事,邮件内容反复针对被害人“婚内不忠、擅长伪装、对老人不孝、离婚后交往多个男友”等不实内容进行散布,内容充斥着怨恨和辱骂,并多次以“保护女儿”的名义威胁被害人,准备将附有被害人照片和邮件内容的宣传单粘贴在小区、学校等场合,甚至多次扬言要把被害人往死里整。可见行为人对被害人积怨已深(部分邮件内容已于侦查阶段提交并附卷)。
2、被告人意图杀人的动机
首先,被告人在微信群、公共邮箱等不止一次承认自己婚内曾经殴打过被害人,并觉得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可见被告人本身是个有暴力倾向的人。其次,这一系列的导火索在于被告人偏执地认为被害人离婚后新交男友就是不顾女儿感受,会对女儿造成伤害,出于“保护女儿”的目的,被告人不顾一切阻止被害人与女儿接触。最后,被告人之前的种种言行表明其对被害人积怨已深,并将邮件所提内容都付诸于行动(譬如印刷500份宣传单准备粘贴于小区等),矛盾爆发后也多次威胁要把被害人往死里整,这次事件被告人正是抓住机会要“言出必行”,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的动机。
3、案发的起因、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此次殴打行为正是出于所谓“保护女儿”的名义,而被害人无任何过错,其只是得知女儿经常哭闹想念妈妈,作为每时每刻也同样想念、关心女儿的母亲,被害人前往培训班给女儿补送儿童节礼物,是多么合情合理的一件事,不曾想象深切的母女之情竟会激怒行为人,为阻止被害人与女儿见面而痛下杀手!
从被害人描述及被告人打击的部位和强度看,被告人先是扯住被害人头发将其拖到走廊死角,随后直接掐住被害人脖子,将其头部往墙上撞击直至昏迷(后诊断为蛛网膜出血),昏迷后,被告人不但没有予以抢救,反而继续对被害人殴打,至被害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双眼眶及眼周大面积肿胀,积血,至今未完全恢复(双眼视力急剧下降,但由于天河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及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均认为眼部伤情鉴定难度大,让被害人去上海尝试做眼部伤势的鉴定,因为已多次鉴定未果,且眼部鉴定造成身体不适,被害人不得以放弃眼部的鉴定)。被告人下手打击的部位均是头部,面部等要害,绝不仅是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其性质应是故意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
最后,被告人泄愤后看见被害人受伤流血,也没有进行救助,而是离开现场回到家中,被害人最终由培训机构林老师报120送往医院。
二、虽然被告人家属曾循例问过一次被害人是否愿意和解,但被告人及其家属至今未对此次行为进行诚恳的道歉,也没有做出任何赔偿,证明其悔罪态度差,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的创伤都没有得到弥补。
三、即便认定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被告人也并非初犯、偶犯,其在2006年因盗窃罪被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有前科劣迹。
综上,在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下,恳请法庭查明案件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严惩处被告人的加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