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庭认罪认罚获轻判(被告人既判既放)
1、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承认所指控的犯罪,应认定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点第15小点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行的10%以下。”
2、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3、被告人并非涉案场所的负责人和老板,只是打一份工,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悔罪表现,经过这次教训应不致再犯,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次触犯刑法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低。
5、被告人的大儿子钟某1年仅四岁,小儿子钟某2年仅一岁多,被告人被刑拘时钟某2仍在法定哺乳期内,因家里疏于照看导致其小孩手臂摔断骨折住院及被狗咬伤住院等意外,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未被批准。且被告人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丈夫平时主要负责照看年幼的小孩,被告人家庭现阶段无收入来源,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其家庭情况。
最后,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