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廖某能否将案涉工程与其对乔某的债务予以抵扣,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协议书》约定的抵扣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代理人认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本案廖某及益XX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廖某与益XX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廖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益XX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且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因此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向对方主张工程款。
即本案中廖某无权将案涉工程款与其对乔某的债务予以抵扣。
本案例相关的其他参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96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