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44000**********
执业机构: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邓某某与黄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虽然邓某某提交的借据1上“黄某某”的签名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是黄某某本人亲笔签名书写,但邓某某在诉讼中对借款经过的说明前后矛盾,且涉案证据显示其并无借款能力,仅凭借据1不足以证明邓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邓某某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出借20万元款项给黄某某。其未能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二审法院对邓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邓某某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