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卖方,在买卖交易中最重视的应当是货款问题,但往往当货款需要通过诉讼予以追索时,才发现自己用以证明已履行送货义务的证据存在瑕疵,甚至存在败诉的风险。而一旦败诉,卖方就完全丧失了追索货款的权利。所以,作为卖方,应当学会保存完善送货证据。
至于如何保存完善送货证据,现结合卖方证据方面的瑕疵予以说明:
一、应取得并保存买方盖章或由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签字的送货单原件。
一般,卖方都保留了送货单,但送货单仅有普通员工签字,若买方不承认收货或不出庭,且通过工商登记资料及社保均无法证实签字人员为买方员工时,该送货单显然不能证明卖方向买方交付了货物。所以,为了防范若干买方未为员工购买社保的弊端,卖方在向公司买方送货时,应指示送货方让买方在收货单上盖章或由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在送货单上签字,这样,单凭送货单即可证明卖方送货的事实,完全可实现胜诉的目的。考虑到很多买卖双方主体在实际交易中不签订书面合同,建议送货单包含如下内容:1、货物名称;2、货物型号;3、货物单价;4、货物数量;5、货物总价;6、卖方名称;7、买方名称;8、送货时间。
二、若送货单证据存在瑕疵,则应与买方进行结算,让买方在对账单上盖章或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签字,并保存原件。
许多买方会有部分对账单,但该证据方面的瑕疵主要有:
1、对账单并无买方盖章,签字人员并非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签字人员为买方的员工;
2、对账单虽有买方盖章,但对账单仅为扫描件、传真件,均属于复印件形式,并非原件,无法独立作为使用;
3、买卖双方业务往来繁多,卖方仅与买方就部分货物往来进行了对账,并未就全部货物进行对账及结算。
因此,为了避免证据对账单存在瑕疵,应按照上述标准及要求取得并保存证据。
综上,卖方如能按照上述标准及要求取得送货单或对账单证据,即可以确保追索货款案件的胜诉,并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确保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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