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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一项独立制度吗?

作者:刘蕴增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5次举报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一项独立制度吗?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否为一项独立制度,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因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的一个新的独立量刑情节,唯有如此,才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效果。

第二种观点另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认为应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程序角度言之,认罪认罚是专有名词,也就是说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案件。从实体角度言之,认罪认罚包含认罪、认罚的一系列情节,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就认罪情节而言,它与自首、坦白、当庭认罪有重合之处;就认罚情节而言,它与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亦有重合之处。因此,在实体从宽处理上,对重合情节不应重复评价。当然,认罪认罚案件中也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没有规定的情节,如将预交罚金作为一种认罚的表现形式,虽然司法实践对这一情节给予重视,但量刑规范化文件中并无从宽的规定;再比如,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是否作为独立的情节给予从宽以及从宽幅度,试点地区做法不一,所有这些情节的从宽处理亟需出台指导意见予以规范。

笔者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认罪认罪从宽处理”的观点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程序性规范。自首和认罪认罚依据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自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属实体性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系程序性规范。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同时适用,不属于重复评价。自首主要出于节约国家司法成本,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而设立。因此,行为人是否愿意接受相应刑罚处罚,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而认罪认罚强调的则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行为人对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评价行为的认可态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化,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由此,行为人自首后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也可以选择认罪不认罚;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都有认罪认罚余地。

故对既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项从宽处罚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三、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的把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的从宽。实体维度的从宽是指适度的量刑减让,在实体从宽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从宽处理不再是可有可无。

2.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对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酌定不起诉或者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又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要区分情形,适度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程序法上的从宽包括适用较轻缓的强制措施、简化诉讼程序、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等。《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程序处理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可以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缩短诉讼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