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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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蕴增律师亲办案例之阮某与当时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离婚案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07-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及诉讼过程:

阮女士(以下简称阮某)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先在河北省某城市生活,后来因被告工作调动至北京,双方又搬到北京生活。因被告涉嫌诈骗犯罪被警方抓获并被羁押在东北某市看守所,在该案警方侦查期间,阮某才逐渐了解到被告的身负巨额债务、有婚外情人、还牵连到数个经济纠纷中等信息,感到与被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是没有幸福的,心生绝望,决心与被告离婚。因为阮某及被告的户籍地仍在老家河北省某城市,当时被告仍在看守所羁押、处于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感到离婚难度很大,找到本律师求助。

本律师经与阮某详谈,了解到:二人在北京租房居住,无住址及经常居住地,该离婚案件须到二人老家河北省某城市起诉立案审理,而且被告涉嫌的刑事案件仍在一审前的警方侦查期间,仍羁押在看守所,因刑事办案的要求,很可能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形成障碍。经细致、坦诚的与阮某沟通,表示自己尽力协商相关部门,尽最大力量实现阮某的离婚愿望,取得了阮某的认可,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其离婚案。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把相关证据认真梳理后,将本案难点归纳如下:1、立案关,因为须到双方老家所在地法院起诉,成其是被告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不但一审判决结果遥遥无期,更是现处于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警方因办案需要,通常不同意辩护律师以外的人员会见被告,对这种情形,一般法院都是告知原告在被告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生效并在案犯送到监狱服刑后,再起诉离婚,所以法院是否同意受理并立案是第一个难关;2、送达关,因为被告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看守所的准确地址在地图上是查询不到的,即使法院传票送到看守所所在地址,因相关规定限制,通常看守所通常也会拒收传票,被告常常因无法收到开庭传票而不能如期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否则违法;3、审理关,因为被告被羁押在看守所,而刑事案件必须按程序进行下去,等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时,看守所或当时管辖该刑事案件的公安局或检察院或法院,是否配合审理离婚案件的河北省某市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也是一大难关。

难度虽然非常大,但也得克服。首先本律师把原告提供的证据理解、吃透后,撰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然后约定好日期,本律师便与原告阮某一起到了河北省某市辖区法院,申请立案,材料递上去后,法院立案庭人员明确表示:在被告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生效并送到监狱服刑后,再来起诉离婚,现阶段不予受理及不予立案。见此情形,因本律师只能据理力争,明确告诉立案庭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立案情形,应予立案,如果不予立案,请出具明确的书面通知,因方双方辩论的激烈,立案庭法官的领导上前了解情况,开始也是不同意给予立案,后来见本律师态度坚决,僵持一个多小时后,立案庭法官请示其领导后,表示同意立案,但又口头表示,立案后也只是走程序,不能开庭审理,拖时间吧。本律师回复:这问题我们来解决,我们起诉立案前,已协商过警方等办案人员,取得了同情和理解,警方愿意配合,应该不存在开庭障碍。

立案关通过以后,就进入了春节放假期间,拖延了一段时间后,法院通知确定了主审法官,但主审法官明确表示,无法向被告被羁押的看守所送达传票,想把该案件拖时间,然后裁定驳回。本律师听阮某转述这一消息后,立即与看守所联系,取得了看守所领导的同意,告知河北省某市法院主审离婚案的法官,再送达一次,看守所同意接收传票了。经过十几天后,传票第二次送达终于成功。

送达关通过后,时间已经过去了约二个月,主审法官告知阮某说因为法官个人身体情况,不能看守所现场开庭,要不远程开庭,要不向法院申请,请求调换主审法官。阮某联系本律师,本律师联系警方的办案人员,但被告知刑事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现在刑事案件归检察院管辖,让律师跟检察院联系。无奈之下,本律师又与检察院联系,与承办该案检察官沟通后,其表示须请示领导再决定,经与其领导沟通后,检察院表示可以开庭审理离婚案件。于是本律师立即通知了法官。

本以为马上进行庭审环节,谁知又面临一个之前未预料到的新难题:因为看守所系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在不同的省份,法官又不能亲身来现场审理,只能远程网络审理,但因二省各自法院系统用不同的网络软件,导致各自软件不同互通,第一次试联接失败。陷入失望的情绪之时,本律师只能与看守所领导与看守所当地法院技术部门好言商量,询问有无其他的解决办法?看守所领导最后告知本律师,可以准备一个新手机,与任何其他人没有联系的,新办一张手机卡,然后将该手机网络与河北省离婚案件主审法官联系,让法官找技术部门,应该可以实现网络远程开庭。听到这一办法后,本律师惊喜非常,经与阮某、主审法官沟通后,同意试试这一方案,于是本律师通知阮某立即准备手机、手机卡,并按法官要求下载相关软件,并让阮某与法官检测试用一下,效果很好。于是,十余天后,本律师将该手机送到了市看守所,安心等待开庭庭审。

等庭审日期到来后,经电话联系看守所领导后,看守所领导将被告提到特定场所,开始了通过手机的网上开庭。庭审开始后,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未成年婚生女儿归阮某抚养,本案重点遂在财产分割环节,因为双方无共同财产,只有共同债务,于是重点审理了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因为原、被告双方均动了感情,情绪激动,有为对方考虑的表现,法官见机提出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最后法官主持下达到调解协议,于是法官表示几天后,下达调解书。十余天后,阮某收到了民事调解书。

至此,阮某的目的得以实现,阮某和本律师取得了胜利!

阮某对本案结果表示极其满意,说没有听说在被告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情形下,还能尽快取得这样的诉讼结果,向本律师表示感谢和认可。

律师点评:1、根据案件事实,围绕当事人的目的,找准争议关键点;2、平时与各部门保持较好的沟通联络渠道,在合法的前提下,用沟通效果为案件加成,也是一大因素。

律师建议:增加经验积累,不被难点所吓倒,认真琢磨,一关一关克服,找到解决办法。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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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20********63 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