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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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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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行政复议案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1日 1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申请人于2017年获悉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了《林权证》,将某地块确认为第三人享有使用权。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不是该地块的使用权人,因为该地块系申请人夫妻俩早年开荒所得,并得到当时的村委会确认,又向村委会缴纳了费用后,村委会出具盖有村公章的纸质收条,证实村委会同意申请人夫妻对该地块享有永久使用权。现镇政府在申请人夫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确权给第三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存在瑕疵。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第三人辩解称,其母亲曾与申请人达成换地协议,在母亲去世后,其属于继承母亲的使用权;其申请核发林权证符合法定程序,并提供了村民代表会议纪录、《林权证发放前公示表》等证据。申请人反驳说换在协议最后没有签字,没有实际履行,根本没有达成协议,而且政府部门为第三人核发林权证时,没有到现场核查,违反了法定程序。经市政府召开听证会审理,市政府认为申请人取得争议地块使用权在先、换地协议在后,且根本没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是否有效应经其他途径解决。在换地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得到解决前,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林权证》属事实不清。鉴定申请人就此事已提起民事诉讼,为便于法院审理,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做撤销处理,故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的《林权证》。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该案的案值不大,但事实较复杂。一方面是因为申请人与第三人母亲是否达成了换地协议;另一方面是《林权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村委会出具的村民代表会议曾就核发《林权证》一事讨论研究是否真的存在。所以律师指导申请人想办法搜集证据、发现证据,找出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的不真实之处,用证据驳斥其证据。最后,申请人的证据详实,论理较为充分, 得到了市政府复议部门的支持,最终取得胜利。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日常生活当事应注意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免得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财产被处理了自己却不知情,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就是当事人不能及时获知其地块被政府部门向第三人核发《林权证》,虽然后来通过努力给扭转回来了,但也给自己带来了较大损失,也浪费了很多精力。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