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你可能有权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的时候,如果你觉得不公平,那有可能就是有问题,你就有可能有一些权利没有得到维护,比如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根据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另一方适当帮助的制度。同时,在婚姻法解释一27条明确了没有住房,属于生活困难。
一般而言,经济帮助的适用有前提条件:
1、离婚是前提。
2、一方必须生活困难。
3、对方须有负担能力。
另外,适当帮助的方式一般为:
1、住房帮助。
2、金钱帮助。
几个问题说明一下:
1、生活困难的标准,应该指客观上的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正常的生活水平,比如没有住房,或者没有收入。这个证明责任,是在生活困难一方的。但,我不认为村委会居委会可以证明这个。
2、帮助时间以两年为限。
3、金钱帮助最省事,采用这个办法的比较多,比如测算租房的支出,计算两年,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或者在财产分割时直接划走。
4、实际上,所谓经济帮助的情况,在实际案例中比较少见,一方面,所谓经济困难是比较少见,另一方面,当一方经济困难的时候,另一方一般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住房帮助现实中比较少见。可能以后如果大家都习惯订立婚前夫妻财产约定的时候,可能这种情况才会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