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陕西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比之前的暂行规定完善了一些。
不要小看这个规定,这个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的起到的作用很大。仅从离婚案件的角度来看,很多涉案证据都是在有关单位的,比如房产信息在不动产登记局、车辆信息在车管所、配偶方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在银行,而这些机构对这些信息都是保密的,这些信息实际上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取得的。
实际上律师也是无法自己取得的。有关律师的取证问题,律师法35条虽然规定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是要命的是,并没有规定如果有关单位不配合的话,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实际上,律师去调取证据,有关单位一般都是不提供的,因为不提供肯定不会有问题,而提供了可能会得罪人!
但是吧,很多证据是审理案件必须要查明的,而有权机关只是法院,可法院哪里有那么多人每天帮当事人去寻找证据,法官也不会的,案子那么多,法官是最忙的。那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有了这个规定。律师拿着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去调取证据:看看,有法院的章子,那就不一样了!
可是实践中调查令其实也不是百试百灵,经常被花式刁难,比如格式不对、有错别字、日期不对、法官签字不对、电话打不通等等,这个就不多说了。这个规定目前是明确了可以调取的证据,这个和之前的规定不同的地方,和大家经常性相关的如下,以下所列内容,律师都是可以持调查令调取的:
1、婚姻登记情况
2、收养登记情况及其配偶的基本信息
3、社保信息
4、住房公积金信息
5、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信息
6、企业及个体户工商信息和司法裁判信息
7、房屋登记信息、抵押信息
8、股票情况及变动情况
9、信托情况及变动情况
10、拆迁补偿安置财产情况及变动情况
11、纳税信息
12、集体土地征收、流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