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刘新华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商标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刘新华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422人看过
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找工作,绝大多数毕业生都会经历“试用期”。
那么,如何定义“试用期”?
这是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一个时间段。
然而近几年,常有媒体报道,许多毕业生因为不了解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试用期”吃了哑巴亏。
比如,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就可有可无。试用期内不签合同,似乎也成为不少企业不成文的规定。
特别提醒初入职场的毕业生们,一定要主动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因为口说无凭,劳动者很难维权。
用人单位不同意按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