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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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场内受伤,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1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某某商场儿童乐园的会员,2018年6月3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玩耍,从滑梯上跌倒,随后被送至深圳市××区中心医院,于2018年6月4日住院治疗,于2018年6月28日出院,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原发性左下肢神经、血管损伤?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包括“住院期间留陪护2人,出院后继续2人陪护,加强营养2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游乐园内玩耍,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向顾客提示安全保护说明及警示的告知义务,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游乐设施并安排足够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中受伤,而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被告应对原告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原告的监护人对履行其监护职责亦存在疏忽,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自负30%的责任。

       本律师认为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作为被告处的顾客,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原告于被告处玩耍,被告应当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游乐设施并安排足够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以保障人身安全。故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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