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为此,我们将最近几年新发生的典型判例和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们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的实践,总结了相应的经验,形成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这本专著,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们将其中的一部分文章摘要成系列推送。 阅读提示:在劳务分包关系中,劳务承包方通常仅承担劳务,并计取人工费,即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或“包清工”。但如果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承包方负责提供辅料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该约定不影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的情形,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10年11月,远某公司与满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满某公司承包远某公司承建的某商业楼主体结构劳务作业,承包方式是包人工、周转设施料等。 二、2012年2月,满某公司被当地城建局列入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并被清出当地建筑市场,远某公司以此为由通知满某公司解除合同。同年3月,满某公司回函同意解除合同。 三、2012年3月,满某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竣工、远某公司欠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为由,遂诉至法院。远某公司抗辩称满某公司缺乏施工资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四、石嘴山中院一审认为,远某公司仅提供主材,而人员、器材、进度等均受满某公司的支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名为劳务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且满某公司缺乏相应施工资质,该合同无效。满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五、宁夏高院二审认为,满某公司的承包形式为包人工、少量周转设施料,属于劳务分包,且满某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劳务施工的资质,该合同合法有效,一审认定有误,予以纠正。远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六、最高法院提审本案,再审认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远某公司提供工程主材,满某公司实行包人工、周转设施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实践中,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往往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因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极大的影响。 第一,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核心区别在于劳务作业的内容,从建筑市场的做法来看,劳务作业的内容主要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表现形式主要是由承包人或者分包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国家对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二,专业分包的专业性更强、技术性更强,需要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从施工内容来看,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正是基于此,国家对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第三,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的门槛大幅降低。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住建部强调“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劳务分包企业即便不具有相应资质,不应当轻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791条第3款以及《建筑法》第28条、第29条中禁止分包的规定,以劳务分包合同未达资质为由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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