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向休宁县某小区项目部供应标准砖、地砖、地脚线等建筑材料。材料送达工地后,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张某及其手下工作人员在销货清或者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经结算后由李某、张某出具结算清单和收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该小区的承包方系湖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后,分别与李某、张某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将小区楼房建造分别承包给了李某和张某。2014年左右,由于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小区工程未施工完毕即全面停工,李某、张某及湖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均撤离工地。2014年下半年,承包单位湖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向开发商索要工程款。原告何某多次到小区项目部及通过电话方式向李某及张某催要,其均以开发商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拖延拒付。
2016年6月份原告何某委托律师在浙江湖州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当庭撤诉。2017年3月,原告何某第二次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休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裁定移送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5月24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次起诉仅起诉湖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起诉李某和张某)
2017年7月4日,原告何某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由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过两次诉讼,最终败诉收场。代理人充分告知何某诉讼风险,并签订书面《风险告知谈话笔录》,以保护自身职业声誉,避免因案件结果不如意而遭致当事人投诉和不满。
充分收集证据,分析案件证据及存在的诉讼风险后,代理人将其分为两个案件分开起诉,将李某(张某)、湖洲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请要求:1、判令李某(张某)立即支付原告何某建筑材料货款及利息;2、判令被告湖洲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均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经一审、二审裁定驳回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判决被告李某(张某)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算),第二被告湖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同时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中的利息起算时间,判令第一被告李某(张某)立即支付原告何某货款及利息(自2017年8月18日起算),判令第二被告湖洲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代理人将实际施工人(李某、张某)与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从本案证据看,原告均未与李某、张某或者承包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销货清单和结算收条看,与原告何某存在直接关联关系的是李某和张某,可以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前三次起诉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单独将承包方作为被告,没有证据支撑。承包方否认一切销货清单结算收条的真实性,更否认李某、张某与其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因为销货清单上没有加盖承包方项目部的印章)
代理人通过对原告前三次起诉败诉的分析总结,清晰了解被告方可能提出的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提前从举证入手。在原告原先起诉的证据基础上,完善补强证据。主要有:小区建设单位证明、送货人员戴某出庭作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何月娥是否系适格原告主体;2、被告李某(张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第二被告作为承包方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原告何某持有销货清单、结算收条等债权凭证,视为原告何某是适格权利主体;其次,被告李某对于收到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再次,被告认为涉案材料的所有人系兴和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工作人员戴某出庭作证,在兴和公司拆迁时,原告何某通过低价受让了涉案建筑材料。上述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何某系适格的原告主体。
关于争议焦点二。销货清单、结算收条均由被告李某、张某签字确认。根据《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四)》第一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辩称,该材料系甲供材料与事实不符,更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且与甲方(建设单位)出具给原告何某的证明完全矛盾。
关于争议焦点三。承包方系涉案小区的总承包人,设有工程项目部。承包方通过《内部施工承包协议》的形式,将涉案小区的全部工程违法分包给第一被告李某(张某)。该《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何某系出于对第二被告项目部的信任才与李某、张某发生交易行为的,故而第二被告作为承包方理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心得]
本案原告维权道路可谓艰辛曲折。时间跨度长:从第一次起诉(2016年6月)至最终获得终审胜诉判决,历时两年余。起诉次数多:共四次起诉,再加上二审,五次庭审。在资深律师三次起诉撤诉及败诉的前提下,作为执业未满三年的年轻律师,仍然不畏艰难,经历一审、二审,历时一年余,终获胜诉判决,很是欣慰。代理人及原告何某对于一审、二审法官的辛勤付出和公正裁决表示高度肯定,该案的判决充分维护了建筑材料供应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胡莉莉律师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