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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国权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16时43分 | 已阅读: 326 | 我要评论(条)
1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发最终生产的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但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应税费品税款予以抵扣。
2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改在零售环节金银首饰,于销售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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