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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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离职补偿协议,员工能否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布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6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典型案例:

周某系上海SE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SE公司”)员工。2018年4月30日,周某提出了辞职,同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下称“协议”)。此外,在职期间,周某曾发生工伤,经鉴定为10级工伤。协议中约定,SE公司于5月15日向周某一次性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款项共计10000元,款项支付完毕之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周某签订协议后才意识到公司应当就自己的10级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随SE公司提出主张,但遭到拒绝。SE公司认为,按照规定,周某系主动离职,双方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SE公司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非指法律意义上的经济补偿,实际包括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周某遂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生效文书:

仲裁委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SE公司对其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已经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协议项下。从该协议文本来看,双方约定条款所列举的内容中也未明确列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SE公司认为就该协议项下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主张,与协议文义不符,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SE公司要求不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不予认可。最终,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就工资、奖金、提成、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相关款项的支付达成书面协议。从法律角度来讲,只要该协议的内容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那协议就是有效的。因此,如果企业与工伤员工在签订离职补偿协议时约定企业即将或已经支付的离职结算款项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且员工予以认可、自愿签字,那该协议即具备法律效力。即便此后员工再以企业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也很难获得支持。然而本案中,周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结算款项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最终要求SE公司另行支付并无不妥。

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企业与员工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且该补偿协议中涉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则相关约定并非一定有效。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很可能会获得支持。

 

律师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韩智洋律师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离职补偿协议时,务必要将结算款所包括的项目尽可能罗列清楚。即使在协议中加入“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或纠纷”等兜底条款,并不能保证企业在未来的仲裁或者诉讼中全身而退。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协议签订的时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尽量不要与员工谈赔偿,因为此时员工对于自身工伤等级的情况和赔偿情况可能并没有一个准确、清晰的认知,存在重大误解。


  韩智洋律师,咨询电话:15921584889。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