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9年11月30日,被告殷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人力三轮车的受害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某住院治疗44天,支出医疗费185648.84元。2020年1月26日,李某因治疗无效死亡。李某无配偶、父母、子女,其三姐甲某、乙某、丙某作为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10.15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因自身慢性支气管炎引发的肺炎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拒绝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一)交通事故外伤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代理律师指出:李某在事故前虽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但身体一直良好,未住院治疗。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等十余处严重外伤,外伤导致其身体机能严重下降,免疫力降低,从而并发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感染,最终导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后并发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感染等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该鉴定系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进行,鉴定过程保险公司派人到场参与并拍照记录。代理律师强调,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
(三)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代理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应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关于李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49778.34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重新鉴定申请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成功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近55万元赔偿款。
启示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核心争议。司法鉴定意见是攻破“自身疾病”抗辩的关键武器。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法医病理鉴定,从专业角度论证外伤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