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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缓刑期行贿立案双重绝境翻盘!成功化解两罪风险并获数罪并罚缓刑,获十年事实缓刑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鄂XX刑初XX号

判决时间:2026年3月18日

罪名:串通投标罪(与前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行贿案监委阶段成功终结,不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本案系全国罕见的缓刑好延期内同时存在"判决前串通投标漏罪+缓刑考验期内行贿被监委立案"双重刑事风险叠加的疑难案件。当事人不仅面临漏罪数罪并罚必判实刑的司法惯性,更因缓刑期内行贿涉嫌新罪,一旦两罪并罚将面临至少5年以上实刑。我方全程介入两个案件辩护:行贿案在监委调查阶段,成功推动监委作出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串通投标案突破双重从重情节,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前罪缓刑后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彻底避免实刑,实现"一罪终结+一罪缓刑"的全案最优结果。

一、案件基本背景

2020年9月21日,杨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四川省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

2024年,监察机关对杨某某2017-2023年期间的行贿行为立案调查,查明其先后向李某某行贿110万元、向江某某行贿37万元,其中2022年底、2023年9月两笔共计20万元行贿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法律规定,缓刑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新罪数罪并罚,且几乎无缓刑可能。

2025年4月24日,杨某某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某某市某某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2023年,杨某某为承接砂石料供应业务,通过向招标方高管行贿、控制3家以上单位围标串标等方式,先后4次中标,中标金额累计8153万元,实际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金额超9100万元。

本案三重致命风险

1. 串通投标罪系前罪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 缓刑考验期内行贿涉嫌新罪,若移送起诉将构成三罪并罚,实刑概率100%;

3. 涉案金额超9000万元,且存在"行贿+围标"复合手段,属于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情形。

万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先解行贿危局,再争串通投标缓刑" 的两步走辩护策略,同时推进两个案件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一线生机。

二、核心辩护思路

辩护人全面查阅本案卷材料,梳理财务凭证、招投标文件、证人证言,同时同步对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针对两个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一)行贿案:监委阶段精准辩护,成功阻断刑事追诉程序

针对最紧迫的行贿立案风险,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监察调查,与监委人员进行沟通;最终,监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对杨某某在判决缓刑前后共计行贿147万的行为作出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成功化解了新罪风险。

(二)串通投标案:突破双重司法惯性,论证数罪并罚仍可适用缓刑

行贿案的成功终结为串通投标案的缓刑辩护奠定了核心基础,辩护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完整的缓刑适用论证体系:

1. 明确法律边界:《刑法》仅禁止缓刑期内犯新罪不得缓刑,本案行贿行为已作非罪处理,不存在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后,是否适用缓刑仍应严格按照《刑法》法定要件判断;

2. 全面从轻情节对冲: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372.2万元等法定从轻情节;串通投标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3. 社区矫正条件完备:户籍地司法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罪危险;家属及社区居委会出具《帮教承诺书》,明确愿意配合监管;

4. 避免重复评价:行贿手段已在串通投标罪的定罪中予以评价,不应再作为量刑从重情节重复考量。

(三)强化社会效果论证,争取审判委员会支持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本案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辩护人向法院表明若判处实刑,企业将倒闭,员工失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兼顾了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案件判决结果

基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全面采纳了我方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当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备完善的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撤销四川省某某区人民法院(2020)川XX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杨某某宣告的缓刑部分;

2. 被告人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

4. 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22009.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案结果:杨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监察机关已作出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不仅打破了"缓刑期内漏罪必判实刑"的司法惯例,更创造了监委阶段成功终结行贿案件+漏罪数罪并罚获缓刑的双重辩护奇迹,成为全国同类案件的标杆判例。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我执业生涯中最具挑战性的案件之一,当事人同时面临两个刑事程序的追诉,且存在缓刑期内违法的从重情节,几乎处于绝境。通过本案的办理,我有以下几点深刻体会:

第一,刑事辩护要具备全局思维,提前布局化解风险。本案中,行贿案件是决定全局的关键,如果行贿案移送起诉,当事人将毫无缓刑可能。因此,我们将辩护重心首先放在监委阶段,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阻断了刑事追诉程序,为后续串通投标案的缓刑辩护扫清了最大障碍。

第二,监委阶段的辩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很多律师认为监委阶段无法开展有效辩护,但实际上,监察机关在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会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只要能够抓住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提交扎实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完全有可能在监委阶段就实现案件的最优结果。

第三,突破司法惯性需要扎实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事实支撑。在存在多重从重情节的案件中,不能轻易放弃缓刑辩护。要紧紧围绕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要件,全面挖掘从轻情节,用证据和法律说服法庭。同时,要善于运用类案检索和社会效果论证,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第四,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的博弈,更是责任的担当。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社会效果。在本案中,我们通过论证企业生存和员工就业的重要性,让法庭认识到适用缓刑的社会价值,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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