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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直接从公司分红?还是必须通过显名股东处取得分红,可以说长久以来困扰很多隐名股东。然而,最高院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A集团、B公司有限公司股权确权纠纷一案中为我们解开谜底!(后附对隐名股东的建议!) ▍案情简介 1997年,A集团、B公司(前身“销售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A集团持有某银行的3亿元出资包含了B公司的2亿元实际出资,在条件允许,B公司成为某银行股东之前,某银行要在A集团名下应得红利中按B公司出资比例相应扣除,并直接将分派股息、红利支付给B公司。 某银行据此将1998年至2000年的红利支付给B公司,但未将2003年下半年和2004年红利支付B公司,而是将全部股息支付给A集团,并用于扣收了A集团在该行的贷款。 2005年,B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 1、请求确认A集团所持有股权中有2.4亿股属于B公司所有; 2、某银行向B公司支付尚未派发的红利2600万元。 ▍法院判决 ▍律师指引 对隐名股东的建议: 该案隐名股东B公司之所以能够直接从某银行获取分红,是由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之间签有三方协议。因此,汉威律师所高定局律师说,对于隐名股东来说,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签署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 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3、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成为隐名股东,则应要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同时形成股东会决议,待隐名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